會員權益&替換貨說明

依據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第一項: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。
自105年1月1日起,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,並不享有7天鑑賞期。

實體店取貨恕不提供鑑賞期退換貨機制
1.消費者於取餐前20-29天內取消者,可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九十。但企業經營者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,其餘返還予消費者。
2.消費者於取餐前10-19天內取消者,可返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但企業經營者保留之定金超過一萬元之部分,其餘返還予消費者。
3.消費者於取餐前9天內取消或怠於通知者,得不返還消費者已付定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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